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高校校辦企業作為支撐學校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了多元化的經濟職能。高校校辦企業是高校經濟建設的支柱之一,涵蓋了教育、科研、產學研結合和人才培養等多項職能。其經濟活動跨足教育、科研、技術轉移、產業孵化、服務外包、文化創意等領域。這些企業不僅為高校帶來財政收入,還促進了科研成果的轉化和產業的發展。因此,高校校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不僅影響高校的改革與發展,還關系到國家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大局。然而,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問題日益凸顯,成為高校改革與發展亟待解決的難題。
監管的特殊性:平衡教育使命與商業運營
高校校辦企業的特殊性在于其涵蓋了教育和商業兩個領域。與一般國有企業不同,高校校辦企業既承擔了高校的教育使命,又需要具備商業運營的能力。這使得國資監管需要綜合考慮不同領域的特點,還需要在教育使命和商業運營中取得平衡,以確保國有資產既用于教育發展,又不違背商業合規性。這一平衡是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一項重大挑戰。
此外,高校的科研成果轉化在國有資產監管中也具有重要地位。高校的科研成果轉化為商業化產品或服務可以增加國有資產的價值。因此,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管目標是保持和增加其價值。同時,在衡量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時,高校的科研成果轉化情況應納入綜合考慮的重要因素。
監管現存的問題
高校校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問題涵蓋監管主體、監管過程和監管法律制度規范的挑戰。
首先,監管主體之間存在職責交叉和協調不足的問題。一般國有企業的國資監管,是以各級國資委為核心,監管的層次清晰。然而,高校校辦企業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與高校聯系密切。目前,校企國資監管不屬于國資委的監管范圍,而是由教育主管機構,即教育部,在對高校進行監管的同時,履行對校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因此,教育部在校企國資監管中扮演頂層角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成為各級校企國資監管的上層。高校是校辦企業的直接出資方,應當履行相應國資監管職責,因此處于校企國資監管的第二層,通常以高校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的形式參與監管。此外,為響應教育部加強校企國資監管的要求,高校紛紛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承擔監督校企運營和國資監管的職能。由此,校企國資監管形成了教育主管機構、高校、資產管理公司,以履行對校企運營和國有資產的監督職能。這樣,校企國資監管構建了教育主管部門、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和高校投資控股企業四個層次的監管模式。在這一模式下,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主體地位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夠完善,國有資產的監督職責劃分不清,監管主體之間存在職責重疊。這可能影響企業決策的獨立性,降低國有資產監管的效力。一些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在實際操作中監管權限受到限制,重大決策仍然需要上級機構審批,也影響了監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其次,高校校辦企業在監管過程中在資產生命周期的各階段存在不同的問題。在國有資產預算管理階段,一些高校缺乏有效地監督管理,出現預算申報不合理現象、預算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在資產使用過程階段,存在對資產使用的監督不合理,權責不清的問題。部分高校的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沒有受到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問題通常相互推卸,無人愿意承擔責任,最終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此外,一些高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屬企業的監督管理執行力度不夠,未能定期進行企業的巡查和審計等監督工作。資產公司也未定期對下屬企業進行審計和檢查等工作。在資產處置階段,存在以下問題:部分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申報和審批手續,私自處置占用的資產。其次,部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未執行公開交易的程序,而是通過暗箱操作等不當行為,私自低價出售或無償轉讓資產。第三,對資產報廢相關申報工作的管理相對寬松,相關人員隨意報廢仍有價值的資產,并未上交報廢殘值。這些問題可能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資產浪費和損失,從而影響監管的有效性。
第三,監管法律法規的支持不夠完備。在國內,盡管存在一些法律法規與規章文件用于管理國有資產,但并不完全適用于高校校辦企業的特殊地位和監管需求。這導致了監管的法律基礎不夠充分,監管權責分配模糊不清。此外,法律責任追求不全面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監督制度不完善從而導致監管失去嚴密性。
構建審計視角的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保障機制
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高校的經濟建設、科研成果轉化、財務管理以及國家資產的保值增值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當前的監管體制和機制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在未來進行改進和完善。
第一,審計視角的提升。
審計在國有資產監管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未來的關鍵路徑之一是提升審計視角。首先,應加強內外部審計的協同工作,確保審計的全面性和客觀性。內部審計應成為國有資產監管的內部監督者,其獨立性和專業性應得到加強,以最大程度充分發揮其在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作用。同時,外部審計機構也應加強對高校校辦企業的審計,以確保國有資產監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審計報告將成為內外部審計的重要監管工具,對審計結果的執行應得到進一步強化。
第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中存在內部控制制度的不足,這需要在未來進行完善。首先,高校校辦企業應建立全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資產購置和處置和日常經營等各個環節。內部控制制度應明確流程、程序和責任分工,以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全過程審計將有助于事前、事中和事后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糾正措施。此外,高校校辦企業還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內部控制,以確保所有國有資產得到妥善管理。
第三,信息化監管的強化。
未來的監管需要更多的監督手段,而不僅僅依賴行政手段。數字化轉型和大數據審計將成為重要路徑,高校校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也需要與時俱進。信息化平臺的建設和利用將有助于實現國有資產的全方位、動態監管。信息化平臺可以協助審計機關監督高校校辦企業所屬企業的資產、財務、經營情況等,提高監管的精確度和效率。高校校辦企業應積極推動信息技術的應用,建立信息化在線監管系統,以確保國有資產得到全程監管和保護。
第四,激勵與考核、評價機制的改進。
高校校辦企業管理層的激勵與考核、評價機制也需要得到改進。當前,高校校辦企業管理層的薪酬和業績掛鉤不夠密切,導致了管理層缺乏足夠的動力去追求企業的最大化利益。未來的激勵機制應更加注重績效管理,明確管理層的職責和績效考核指標。高校校辦企業可以借鑒國有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結合校辦企業的特殊性建立一套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以激勵管理層積極履行其職責,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校辦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改革。
未來提升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保障機制需要伴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改革。監督主體的權責邊界需要明確,職責劃分應合理,以避免多頭監督和重復監管的問題。高校應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監督部門,相對獨立地對高校各單位各部門占用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還應根據出資關系,建立相應的產權紐帶,實現分層控制。
解決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問題,不僅有助于推動高校的改革與發展,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還為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做出積極貢獻。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問題的解決將有助于實現高校的綜合發展目標,繼續為國家的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問題不容忽視,必須采取切實措施,重構監管體制,解決監管現存的問題,確保高校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和有效運營,為中國高等教育的蓬勃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
(作者:孫正捷,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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